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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这些交费陷阱
一、测绘费
——开发商收取业主的“分户测绘费”(小测绘费)无法律依据
 测绘费也称“小测绘费”、“分户测绘费”。根据2001年5月实施的建设部、国家测绘局《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房产测绘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房产测绘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条款中的“委托人”有几种,但对于商品房买卖而言,开发商是新建房屋初始测绘的“委托人”,因此初始的“分户测绘费”应由开发商支付,而不应由无辜的业主支付。此外,北京市发改委2006年6月发布的《关于测绘产品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06〕1009号)第三条明确规定:“新建房屋房产测绘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不得另行向购房人收取。购房人自行委托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的,由购房人支付房产测绘费用。”据此,如果业主另行请测绘单位测量所购房屋,所产生的测绘费当然应自己支付。
关于开发商让业主无辜背负“分户测绘费”的行风目前在全国比较普遍,不信,大家可上网搜索。
 二、空置房管理费
——物业公司收取业主“空置房管理费”无法律依据
 有些购房合同要求买受人办理实际入住手续时,须付清所谓的“空置房管理费”,请大家注意:“空置房管理费”是不应该收取的。
首先,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有“空置房管理费”这一收费项目,此于法无据。换句话而言,物业公司如果要收取此费用,是需要经业主同意的,此费用是意定之项目,而非法定之项目。
其次,物业公司收取“空置房管理费”不合情理。即使房屋没有人入住,但业主照常交纳了物业服务费,那么该空房还需要物业公司提供什么管理和服务?当然不需要。区区一套空房,本属于业主的私有空间,难道还需要物业公司每天拿着业主家的钥匙进屋巡查一番吗?“空置房管理费”何来之有?
可见,空房的业主既然交纳了物业服务费,就不应该再交纳什么“空置房管理费”。否则,该项收费于法于理都无据。
当然,在现实中不急于入住旗胜家园的业主应该微乎其微,但难免会有这样的业主出现。届时如果物业公司真的向您收取所谓的“空置房管理费”,您可要三思了。
三、首期专项维修资金
——关于交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购房合同一般都约定了业主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须委托开发商代交,开发商在收到全款后360日内将此款转交给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建委)。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据此规定,请大家千万注意,在你们交纳该笔款项时,注意应收到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而不应是其他收据。否则很有可能被不法分子挪用,打时间差,从中渔利。
当然,法律也规定,业主有权自己交纳上述资金,有权不委托他人代缴。各位业主可以自己选择。
 四、产权代办费
 购房合同一般约定了业主须委托开发商代办房屋产权手续,但须交付800元左右的代办费。如果您有时间、但缺钱,可以随时解除这一委托关系,自己去办理产权手续,不需要经开发商同意。这是法律赋予委托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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