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商应出示: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
3、建设项目初始登记产权证,即大产权证
4、面积实测表(房屋管理局)
二、开发商应提供:
1、《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
2、《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注意事项:
1、大产权证是证明开发商合法的地权利人的依据。
2、《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是商品房可向消费者交付使用的前置条件,只有开发商已向建设部门申请并获得了交付的许可,才可以交房。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表》是项目已完成施工,经开发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符合设计和国家标准的证明。查看时应当注意是否有四方签章,是否包含了该幢楼,各单项工程是否合格。
开发商必须保证所交付的房屋产权清晰、合法,不存在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不存在抵押权等他项权利,也不存在租赁关系和不合理的相邻关系。为此,购房者必须查验开发商提供的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
4、《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房使方法及注意事项的说明,为开发商的法定义务,开发商不提供的,购房者可以拒签房屋交接书。同时还应当注意保修人是否和卖方一致。如有不合理的条款应当立即提出。
5、《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补充约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开发商不提供的,购房者可以拒签房屋交接书。同时还应当注意保修人是否和卖方一致。如有不合理的条款应当立即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