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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房屋质量问题的频现,也使广大购房者不得不提高警惕,全面了解房屋所出现的问题,并对相关证据予以保留,以防后患!

      吴先生是浙江杭州人,今年50岁,2011年初,他到某房企开发的楼盘选购精装修期房。当时吴先生考虑到以后能与子女共同生活在一起,相互有个照应,打算在该楼盘选购230方和88方各一套房屋。销售员在听取吴先生的想法后推荐370方的跃层房屋,并介绍一户一梯的电梯设置能够到达14层及跃层15层,如此户型能够更好的满足吴先生的购房需求。于是,吴先生选择购买了这套370方的跃层房屋,支付总房款1200多万元。

  2012年底,该房企通知吴先生验房收房,吴先生发现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约定拒绝收房,理由是以下三个方面:其一,位于14层的客厅设计装修成吊顶下沉式,导致跃层的房屋客厅无吊顶效果,层高也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三米,究其原因是跃层的卫生间排水管道通过客厅顶部,因客厅顶部布置水管需要将客厅吊顶包的过低;其二,售楼部的样板房没有挡水坎,而实际交付的房屋凉台与房间之间有挡水坎对生活极其不便;其三,被告曾承诺房屋电梯能够直达跃层15层,而实际交付的房屋不能到达。吴先生起诉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主张该房企在销售房屋时存在上述欺诈行为,要求撤销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江干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变更或者撤销。吴先生主张撤销的第一项理由,因合同约定管线布置以商品房实际交付时的现状为准,房屋层高为3米与竣工图相符,吴先生不能证明房企存在欺诈,撤销理由不成立。第二项理由,因售楼部没有跃层的样板间,挡水坎的高度设计与竣工图相符,且开放式凉台也的确需要挡水坎,吴先生以此主张房企存在欺诈行为,缺乏事实依据。第三项理由,因销售员关于电梯设置的允诺构成虚假陈述,吴先生基于对销售员虚假陈述的信赖即特定目的能够实现而陷入错误认识并订立了合同,房企实际交付的房屋不能实现吴先生购房的特定目的,销售员的虚假陈述影响了合同的订立,吴先生据此有权撤销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吴先生与房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官提醒:开发商对新楼盘的宣传可以说是铺天盖地、无孔不入,购房者在选购房屋尤其是期房时应当谨慎识别,不要受销售人员虚假宣传的影响而订立合同,不然会因以大半积蓄换来的房子与预期差距较大,纠结不已。吴先生购房遇到的情形也是众多购房者可能会遇到的。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对自己的特殊要求以及对方的重要承诺,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在合同中注明,实在不行可以通过对再三确认的内容进行通话录音,保留证据。另一方面,房企应当加强对销售员培训、明细奖惩措施,宣传培训应当保留书面资料,有条件的可以在售楼部洽谈圆桌设置录音录像设备,便于考核和追责。

       对于购房者而言,可能积攒了很多才拥有了这次机会,实属不易;因此对于开发商玩弄的手脚,我们绝不可视而不理,一定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来保障我们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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