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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房流程和手续有哪些?

  一、通知。开发商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对房屋进行验收交接。开发商约定的收楼时限一般在收楼通知书寄出30天内,按有关规定,如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则一般被视为开发商已实际将该房交付买家使用。

  二、验收。购房者应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房屋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一一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同时,不要忽视对房屋产权是否清晰进行核验。验收时,开发商应主动向购房者出示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和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开发商不出示的,购房者可以拒绝验收,由开发商承担责任。

  三、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根据《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等相关法规,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开发商不提供的,购房者可以拒签房屋交接书。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做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四、签署房屋交接书

  购房者对房屋及其产权进行检验,认为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交接书。

  逾期交房如何判断、如何赔偿?

  关于房产开发商的逾期交房,基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判定:(1)因建筑没有完工而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交房时间。 (2)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而违反买卖合同中的交房时间。 (3)因没有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而违反买卖合同中的交房时间。 (4)出现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而且《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约定开发商可以免责的原因,但开发商没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告知购房者。 (5)在交付房屋时,房屋没有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时所应达到的使用条件,购房者拒绝收房而引起的延期交房(特别约定的,可以退房)。 (6)购房者和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补充条款约定的,但因开发商没有完成而引起的逾期交房。

  开发商迟延交房导致购房者具体损失的计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做出了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因此,一般而言租金损失即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买房者可得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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