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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对于普通大众来说可谓是人生的一件大事,最后做出决定也都是经过了细心的挑选的。但对于赵先生购买的房屋实际的房子与开发商展示的样板房差异非常大的问题。“当时的样板房,让人特别心动,精致的生活用品、合理的设计布局,通透亮堂的客厅,还有那墙壁上的田园风格的小花壁纸,我太太是喜欢的不得了啊。当时我们看了一次样板房后,就下单认购了。这哪里是房子,简直就是一件艺术品啊!可实际上交付给我们的却是简陋的不能再简陋的装修,那墙壁,居然就只用白油漆刷了一下。”对于现在这种情况赵先生是这样描述的。

  赵先生告诉我们,存在的问题还很多,比如门窗、地板、阳台等都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装修标准。赵先生以此为由,拒绝收房。但开发商出具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并提供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而双方在合同中未就装修问题约定作为交房的条件。赵先生疑惑了,“我是否可以拒绝收房呢?”

  针对这种情况,律师做出了如下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作的规定,拒绝收房的法定理由只有两种情形: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另外,根据民法意思自治(意思自治,即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的原则,双方可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交房的其他条件,但赵先生并没有将精装修的质量作为交付条件之一。赵先生购买的精装修楼盘,虽然装修上存在各种问题,但装修质量问题不属于《解释》所规定的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解释》所指的是房屋主体上存在质量问题且无法被修复。故赵先生只能要求开发商对装修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及赔偿损失,而不能拒绝收房!

  房师傅温馨提醒:在购房的过程中,一些口头上的承诺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因此,对于开发商的一些承诺一定要转化成合同的形式,使其可以作为业主维权的证据,全面保障业主个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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